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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喜在表| 合同签了,煤矿关了,国家去产能政策是不可抗力吗?

imtoken国内怎么下 2023-01-17 04:06:49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辽03民中2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三纬路1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骊山区建材路105号。

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不服与被上诉人中国三冶发生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三冶公司)。6)廖0304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5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委托诉讼 被上诉人三冶公司代理人徐红军、诉讼代理人刘学勤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上诉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三冶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称: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因国家去产能政策导致部分煤矿停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三要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已经确定关停矿山补偿标准,一审判决不能回避,也不能克服。实质上,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对政府关闭涉案清河门煤矿的预见性,成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认为,无法预见政府是否以及何时关闭清河门煤矿。2016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发文,明确去产能的国家政策。对此,相关企业可能会认为国家会限产,因为此前还没有出现过企业因去产能而大规模停产的情况。基于这一点,不能要求企业集团(包括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准确预测其下属哪个生产企业将被关闭,煤炭企业也不能因为国家这样的政策导向而停止市场运作。 ,如果没有库存,就不会再有煤了。签订任何销售合同,这种预测及其要求的后续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是不客观的,更何况辽宁省煤炭不存在产能过剩问题。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的《辽宁省关于2016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分解目标和时间安排的公告》也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关停清河门煤矿的决定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7日在省政府党组会议上传达的,并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立文。上述实际情况表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 清河门煤矿的关闭以及何时关闭,在与三叶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还不得而知。其次,一审判决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个理由是:煤矿关闭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是否有库存,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未能证明没有库存。 ,假设有库存,然后提供证据。责任演变为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此适用。一审判决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煤矿关闭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是否有库存,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未能证明没有库存,假设有库存,然后提供证据。责任演变为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此适用。一审判决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煤矿关闭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是否有库存,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未能证明没有库存,假设有库存,然后提供证据。责任演变为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此适用。责任演变为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此适用。责任演变为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此适用。

被上诉人三冶公司辩称,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的存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究其原因,2016年初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政策。2016年7月19日,辽宁省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进展和安排。煤炭采购合同于2016年8月8日签订,即合同签订时,国家政策对其生产经营状况会产生影响,因此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预见”。此外,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作出解释后,三冶立即派人协调此事。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表示,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价格将调整为430元,可提供类似质量标准的煤炭。三冶公司不予批准。三冶公司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虽已关闭煤矿,但仍有义务和条件继续履行双方的采购合同,并非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法律条件,因此,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冶立即派人协调此事。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表示,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价格将调整为430元,可提供类似质量标准的煤炭。三冶公司不予批准。三冶公司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虽已关闭煤矿,但仍有义务和条件继续履行双方的采购合同,并非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法律条件,因此,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冶立即派人协调此事。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表示,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价格将调整为430元,可提供类似质量标准的煤炭。三冶公司不予批准。三冶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虽已关闭该煤矿,但仍有继续履行双方采购合同的义务和条件,并非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法律条件,因此,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可以提供类似质量标准的煤炭。三冶公司不予批准。三冶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虽已关闭该煤矿,但仍有继续履行双方采购合同的义务和条件,并非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法律条件,因此,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可以提供类似质量标准的煤炭。三冶公司不予批准。三冶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虽已关闭该煤矿,但仍有继续履行双方采购合同的义务和条件,并非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法律条件,因此,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冶公司上诉至一审法院:责令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支付并退还双倍押金462.83万元(扣除货款),并开具货款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8月8日,三冶公司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签订了《热煤采购合同》。吨洗煤粉,暂定290元/吨,运费单价67元,总价1081.71万元;煤的质量要求是粒度0-6mm,总水分(Mt)小于13%,灰分(Ad)30-35%,总硫(St,d)0.5-1%,挥发性物质 (Vdaf) 小于 40%,焦渣特性小于 4、 低热值 (Qnct,ar) 大于 4400 cal/g ;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三冶公司;合同签订后关停矿山补偿标准,三冶向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交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保证金,剩余货款和履约保证金符合要求。(1)货物全部按期送到买家指定地点。(2)货物检验合格。(3)供应商提供货物)增值税)发票总额及铁路运费总额,合计324.513万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如不能按时交货,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按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每日合同总价款; 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交货期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日内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在获得不可抗力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商品。允许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商品。允许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商品。

上述合同签订后,三冶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向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额的 30%的保证金 3,245,130 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向三冶支付了 5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共交付三冶公司3.30万吨取暖煤,此后一直未交付。2016年9月9日,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下发《关于三冶的《说明》,称“按照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和全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 、五龙煤矿和清河门煤矿已于2016年8月24日停产。幸福煤矿于2016年9月30日停产,提供给公司的清河煤产品已无法生产。前期已收到合同金额30%的定金,共发运5221吨。,占总数的17.23%,目前无法继续履行与贵司的合同”。

另据调查,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共交付合同标的5221吨,单价290元,运费347869.90元,交付标的总值186195 9.9元,交货数量占合同总金额。17.金额的23%。本案诉讼过程中,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扣减货款,将押金退还给三冶。

再查,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2016)7号]意见)表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发展。2016年7月19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关于煤炭行业2016年去产能分解及时间安排的公告》,将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列入公告。2016年11月26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2016)1397号文),内容为《关于取消辽宁省2016年去产能关闭登记公告的通知》煤矿产能退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共有7个下属煤矿,

庭审中,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表示,其清河门煤矿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关闭,清河煤矿涉及用煤。

再查,2016年7月,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就涉案合同向三冶支付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要求三冶返还这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冶公司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热煤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三冶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定金,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也交付了部分煤炭。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以其部分煤矿被国家政策和政府行政命令关闭,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请求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供应相应的煤炭。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属于法定原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迄今为止,国家去产能的政策导致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关闭了部分煤矿。该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不可抗力,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避免或克服。从本案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提供的各级文件来看,2016年2月1日,国务院下发文件说明政策导向,2016年7月19日,省政府下发文件煤炭工业化解产能过剩取得进展。因此,法院认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作为业内人士,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初,应对国家政策导向和未来去产能的事实有清晰的预判,也就是2016年8月8日之前,有明确的预测并不是突然的。事件,即不存在合理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本案中政府关停煤矿的行政行为不能严格认定为本案事实的不可抗力原因。至此,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支持三冶要求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关于责任金额,三冶要求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按已履约部分扣除,未履约部分按双倍返还押金。法院认为,三冶公司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了保证金324.513万元。但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30%。因此,本案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违法,应调整为合同总价的20%,即216.342万元(1081.71万元×20%)。另外,考虑到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实际执行的5221吨,占17. 合同总金额的23%(5221吨÷30300吨),17.23%的责任免除2163420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保证金216.342万元的82.77%,即358.1325万元(216.342万元×82.77%×2))的双重责任。不支持高请求。

关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的说法,虽然省发改委的文件是2016年7月写的,但到了时点,涉案合同签订后,无法预测风险,因为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本次抗辩未提供有效证据 经证明,国家去产能政策已于2016年初公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作为政策调整范围内的企业,应有合理考虑未来的生产能力。此外,阜新煤炭销售公司部分煤矿关闭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无库存是否属实。至今,法院本着维护合同精神,尊重各方权利的原则。同意,不接受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的抗辩。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判决书:一、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将三冶公司的保证金358.1325万元翻倍,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已退还的部分中扣除,并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在三冶的保证金中扣除。冶金公司。投标保证金为5万元,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冶公司1740662.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3811元,由三叶公司承担10076元。33734元由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5000元的保全费由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向辽宁省发改委提供辽宁省发改委(2016)1044号文《辽宁煤业进展情况报告》) 《化解全省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及2016年任务落实情况》,证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2016年8月27日收到关闭清河门煤矿的规定,即与三冶合作公司,签订合同时,不知该煤矿已关闭,为了这个证据,三冶认为,该文件并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奖补资金的报告,本文件并非8月27日关闭清河门煤矿的协议和决定。同时,该文件也证明了国家在2016年1月和2月发布的关于关闭清河门煤矿的工作意见。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作为行业企业,应该预见到经营状况会受到影响。因为这份文件可以证明,在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国家就出台了化解行业产能过剩的工作意见。根据本文件任务安排,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煤矿,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河门煤矿的关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的终止。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本案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提供的各级文件来看,2016年2月1日,国务院下发文件说明政策导向,2016年7月19日,《辽宁省关于分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分解及时间安排安排》7月19日,2016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出产能的吨数已确定。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是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00%投资公司,是煤炭销售行业企业。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初,即2016年8月8日之前,就已经明确预见到了去产能和集团公司部分煤矿将被关停的事实。被明确预见的不属于突发事件,即不存在合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政府关停煤矿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事实中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虽然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2016)1044号文,声称其在2016年与三冶签订合同后收到了关闭清河门煤矿的文件,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收到文件前没有预见到关闭煤矿的事实。阜新煤炭销售公司作为煤炭销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只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不考虑省政府解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和关停煤矿的可能。团体。无法成立。阜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涉及重大供暖民生问题的《供热煤炭采购合同》,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当集团所属煤矿关停或存货可能不足时,三叶可通过其他渠道。公司采购煤炭,持续供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行承担其他煤炭采购价差。因此,阜新煤炭销售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履行。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冶选择要求阜新煤炭销售公司返还双倍的定金,并且由于阜新煤炭销售公司对本次合同没有异议。计算量本身,

综上所述,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6元,由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曾桂法官

戴艳丽法官

徐爱军法官

2017 年 11 月 16 日

王冠臣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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